自我爱护的风险规则意味着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的损害,并将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肇事者不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正式在法律层面上建立了这一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1176条,在我国,本地化自我爱好风险规则的应用具有以下限制:首先,受害者自愿参加;其次,应用范围仅限于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第三,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第四,其他参与者在损害发生时不得有意或严重疏忽。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四个步骤准确地应用自动的风险规则。
步骤1:确定受害者是否自愿参加
首先,受害者必须有资格参加或满足参与条件。
其次,“自愿参与”意味着受害者自由决定参加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其中,“自愿”意味着受害者愿意承担他参加的文化和体育活动的风险以及他可能造成的损害。 “出勤”是指受害者必须亲自参加活动或进入活动场地。
对于那些未经许可就进入活动场地的人,或者被允许进入活动场地但仅在场外观看的人,是那些被允许进入活动场地的人,但仅在场外观看活动场所,现场视频摄影师等的经理,他们属于自愿参与的范围?在这方面,作者认为,自我改变的风险规则应适用于教练,替代运动员和教职员工。不得将自动化的风险规则应用于未经许可的那些进入活动场地的人,以及活动场地,现场摄影师等的经理。
第三,是否建立“自愿参与”是基于受害者是否对文化和体育活动的潜在风险有相当大的了解。 “自愿参与”要求受害者对文化和体育活动的潜在风险有相当多的认识。
认知水平只需要达到正常参与者的认知水平,这与对这种文化和体育活动参与者认知水平的普遍期望相符。
确定肇事者认识其行为法律利益的能力的能力。至于确切的损害程度,无需识别它。一方面,这种理解是基于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以完全提醒和提前告知风险,另一方面,它基于参与者的知识和经验,他们应该知道风险存在。
在这里,为未成年人建立“自愿参与”的判决标准应基于未成年人认识到潜在风险和其他参与者进行这项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合理期望的能力,应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来判断。
如果某种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水平差异很小,那么未成年人就可以理解适合自己的思想的潜在风险,因为他们的容忍度适应了他们的思想。
如果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既是成年人又是未成年人,或者尽管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则在参与者的身体质量和精神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因为忍受的能力不能适应潜在的风险,但未成年人没有理解潜在风险的能力。
步骤2:确定受害人是否参加了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在传统的民法中,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具有广泛的应用。该规则可以应用于受害者知道或可以知道他处于其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任何活动,并自愿寻求在不避免的情况下利用它。相比之下,我国本地化的自定义风险规则的特征之一是限制对“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应用范围。
首先,文化和体育活动包括法律文化和体育活动。
其次,文化和体育活动必须具有某些风险。风险必须固有且固有的危险,并且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很高,否则风险必须达到一定水平。
大多数竞争性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足球,篮球,橄榄球,曲棍球,冰球,拳击,柔道,跆拳道等运动通常具有更高的风险。排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等运动,在运动员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尽管风险低于前者,但也有相当大的风险。
诸如国际象棋竞赛之类的运动没有直接的运动员进行身体接触,并且不被视为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因为它们没有身体对抗。
具有强大娱乐性的文化活动,例如保险杠汽车,杂技表演,现场CS战斗等,也是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三,有两个标准来判断风险程度:专业文化和体育活动,认知经常参加此类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理性人士的认知,并对这种文化和体育活动有相对充分的了解,应作为评判的基础;对于业余文化和体育活动,应将认识社会中的普通百姓作为评判的基础,因为参与者不必符合理性的人的标准。
步骤3:确定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的原因是否仅是其他参与者的行为
在传统的民法中,造成损害的原因是活动本身所包含的固有和固有风险,这可能是活动本身中其他参与者,活动组织者和自然原因引起的风险。
我国本地化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造成的损害的原因不包括活动组织者或活动本身所包含的自然原因。它们只能是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无需区分他们是一个还是另一个)。
基于此,对于一个人进行文化和体育活动,例如潜水,跳跃,跳跃,攀岩,冲浪,舞蹈等,可以应用于受害者遭受的人身伤害,因为它不涉及其他参与者。
其次,由于活动组织者中包含的自然原因和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害无法直接施加。
步骤4:确定其他参与者在受害者的损害发生时是否有意或严重疏忽。
虽然《民法典》规定将自我爱好的风险用作防御的原因,但它也规定了其他参与者归因于主观有意或严重疏忽的归因。
因为,其他参与者造成的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基于故意或严重的过失不再是活动本身的固有风险类别,而这种人身伤害并不是受害者可以预见的和自愿提前承受的事物。
自定义风险规则防止非法性的理论主要适用于对抗性运动造成的损害案件。如果受害人遭受体育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则可以将其视为非法以防止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因为受害者自愿承担风险。目前,无需进一步探索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是否有错。但是,如果受害者遭受的损害超出了运动中固有风险的范围,则可以有效防止其他参与者行为的非法性,因为它不是由受害者自愿承担的。
如果其他参与者违反竞争规则,受害人是否会承担责任。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其他参与者不违反竞争规则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自我教育风险规则应用于受害者。
另一种观点是,当受害人由于正常或非严重违反其他参与者的竞争规则而造成人身伤害时,除非其他参与者是基于故意或严重的过失,否则他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的赔偿。
在这方面,作者认为现代体育比赛有自己的一套完整规则,反映了对参与者的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和合理保护,试图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并避免人身伤害。体育比赛规则是参与者使用运动技能和惩罚比赛中不当行为的基础的规范。
引入违反竞争规则的因素是合理地判断肇事者是故意或严重疏忽的。但是,体育比赛中的犯规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故意或严重的侵权法。
因为这种观点不符合长期竞争传统。在竞争中,尽管规则不允许某些方法,但就竞争目的而言,它们在社会上等效,仍然可以成为合法的行为。此外,这种体育比赛中犯规的观点只是等同于侵权法中的故意或严重疏忽,并没有考虑到体育比赛中参与者的心理状态。
因此,只有当参与者从事体育比赛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外的行为并损害其他参与者时,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规则时,显然是忽略他人的人身安全,而造成的损害完全超出了可预见的范围,则参与者将承担侵权责任。否则,简单地行动违反规则并不一定是侵权的非法性。
由于违反游戏规则不仅仅等于侵权法中的“故意或严重疏忽”,因此在运动意义上阐明“故意犯规”与“欺骗或严重的过失伤害”之间的关系特别重要。
至于如何确定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参与者是否以主观的有意或严重的疏忽,以校园篮球比赛为例,我们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考虑其他参赛者的具体行为。根据篮球规则,即使裁判值班裁判召集参与者,例如违反运动精神的犯规,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的行为是其他参与者的目标,而是针对其他参与者控制的篮球。正是在与另一方的比赛中,被称为的参与者具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考虑到篮球要求球员在防守方面具有积极进取,因此,参与者引起的某些身体接触不应太多,以防止对手在防守期间的进攻。
其次,考虑体育活动的类型和特征。篮球比赛中高度紧张的氛围使参与者专注于运动本身,每个参与者都必须立即做出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什么技术行动。
因此,很难要求参与者仔细考虑每个运动,也就是说,他们不能以通常的一般合理标准来判断现场的参与者。
同样,考虑体育活动的规格。校园篮球比赛是业余大自然。参与者无法与参加专业比赛的人进行比较,无论他们是否了解竞争规则,技术行动的应用以及预防风险。
同时,如果学校是由学校组织的,其风险显然高于普通体育课程或业余时间的篮球活动。因此,不建议责怪参与者的犯规行为。
最后,考虑体育活动发展的目的。为了鼓励校园篮球的发展,法院不应责怪参赛者在场上采取各种进攻和防御行动。
结论
当法官运用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时,他应保护各方在风险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平衡保护受害者权利和利益与肇事者行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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